刑法溯及力(刑法溯及力既适用于未决犯,也适用于已决犯)

刑法溯及力的从轻原则是什么???主要包括两种立法例:1.法定刑主义采用法定刑主义的国家或地区的刑法中,以新旧刑法的相应的法定刑幅度为判断依据,可以称之为一元主义。如《日本刑法典》第六条规定:“犯罪后的法律使刑罚有变更时,适用

刑法溯及力的从轻原则是什么?

??主要包括两种立法例:

  1.法定刑主义

  采用法定刑主义的国家或地区的刑法中,以新旧刑法的相应的法定刑幅度为判断依据,可以称之为一元主义。如《日本刑法典》第六条规定:“犯罪后的法律使刑罚有变更时,适用处罚较轻的法律。”《瑞士联邦刑法典》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在本法生效前所为之重罪或轻罪于本法生效后判处的,唯本法处刑较轻者,始可适用本法。

刑法溯及力有哪些适用范围?

??如1974年的日本刑法草案第二条第四规定:“保安处分适用新法。但是关于保安处分的要件与收容期,准用第二款的规定。”(第二款规定:“犯罪后,刑罚变更或者其他有关刑罚的法律变更的,适用对行为人最有利的法律。”)

4。从旧兼从轻原则,认为处理案件应当依据行为时刑法,新刑法原则上不具有溯及即往的效力,但新刑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刑较轻的,则适用新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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