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设施保护法(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所称军事设施是指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所称军事设施,是指国家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下列建筑、场地和设备:(一)指挥机关,地面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程;(二)军用机场、港口、码头;(三)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四)军用洞库、仓库;(五)军用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所称军事设施是指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所称军事设施,是指国家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下列建筑、场地和设备:

(一)指挥机关,地面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程;

(二)军用机场、港口、码头;

(三)营区、训练场、试验场;

(四)军用洞库、仓库;

(五)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测量、导航、助航标志;

(六)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信、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

(七)边防、海防管控设施;

(八)***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军事设施。前款规定的军事设施,包括军队为执行任务必需设置的临时设施。

军事设施保护法所称作战工程有哪些?

军事设施保护法所称作战工程,包括坑道、永备工事以及配套的专用道路、桥涵以及水源、供电、战备用房等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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