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危险行为(共同危险行为的免责事由)

什么是共同危险行为???但在共同危险行为制度中,数个行为人实施的危及行为在时间上、空间上存在偶合性,事实上只有部分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但是,由于受害人无法掌握各个行为人的行为动机、行为方式等证据,无法准确判断哪个行为才是真正的加害行为,为了保护受

什么是共同危险行为?

??但在共同危险行为制度中,数 个行为人实施的危及行为在时间上、空间上存在偶合性,事实上

只有部分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但是,由于受害人无法 掌握各个行为人的行为动机、行为方式等证据,无法准确判断哪 个行为才是真正的加害行为,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降低

受害人的举证难度,避免其因不能指认真正加害人而无法行使 请求权,同时由于每个行为人都实施了危及行为,在道德上具有 可责难性,所以规定由所有实施危及行为的人承担连带责任是

什么是共同危险行为?

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二个以上的人均实施有侵犯他人合法 权益的危险性的行为,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但又无法确认到底 是谁的行为直接造成了损害结果。例如,甲、乙二人在山顶上向下 滚石头玩,结果导致山下一行人受伤,但无法确认是谁滚的石头砸 伤了行人,则认定甲、乙二人均为共同危险行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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