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子为什么叫老子,《道德经》又称什么

很多朋友对于老子为什么叫老子和《道德经》又称什么不太懂,今天就由小编来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本文目录老子的《道德经》算不算百书之首为什么老子仅凭借《道德经》一书,就可以称为圣人《道德经》又称什么老子的《道德经》通篇论道,那

很多朋友对于老子为什么叫老子和《道德经》又称什么不太懂,今天就由小编来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 老子的《道德经》算不算百书之首为什么老子仅凭借《道德经》一书,就可以称为圣人
  2. 《道德经》又称什么
  3. 老子的《道德经》通篇论道,那么道与德是什么关系呢为何叫《道德经》

老子的《道德经》算不算百书之首为什么老子仅凭借《道德经》一书,就可以称为圣人

老子的《道德经》经过几千年风风雨雨,千苍百孔的历史长河经久不衰,必然有它得道之处。书里论人生、谈治国、讲道德、聊人性……小到个人邻里、公司、企业,大到集团、党派、国家,一书受用无穷。科学界、科技界、教育界、医学界、农业产业界等等无不广为应用,这已经足以证明它是大地神州的葵宝,百经之首当之无愧!老子的《道德经》共八十一章,字字珠玑,句句精辟,章章造诣深。“道可道,非常道”,万物轨迹,自然法则,玄之阴阳,因果轮回,顺道利我,逆道祸患源河……你们说老子为什么不能凭借《道德经》一书,成为圣人呢?且我们不谈《道德经》一书,就谈老子本人吧。

第一点,以他的资质在当时完全可以当个一官半职,享尽荣华富贵,但它没有,它乐于清贫。

第二点,为什么他大半部《道德经》都在论无为而治?最大一点就是忧国忧民,他痛恨战争,向往和平,为民主、民权、民生考虑的多。

第三点,用现代话说,老子零绯闻。在史册里,老子只娶了一个老婆,有无子嗣并无记载。这足以说明老子个人自律性很强,为人正派,有君子之道骨。因此,从上述这几点来说,一个爱国、爱民、爱妻的人,老子被世人尊称为圣人,也是当之无愧。各位看官觉得如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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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经》又称什么

《道德经》的书名已大众化,家喻户晓,《道德经》原名为《老子》,春秋战国时期著作多以著者的姓氏加子字,而成书名,如《老子》、《孙子》、《墨子》、《韩非子》等,《道德经》的名称是后来才有的,所以,严格来说,是《老子》又名《道德经》。

也可以是题主所列的《道德经》又称《老子》五千言(C),《老子》书总共约5200字,分道经和德经两部分,故后人合称其《道德经》。

老子的《道德经》通篇论道,那么道与德是什么关系呢为何叫《道德经》

一、老子《道德经》中的“道”与“德”

《道德经》,又名《老子》,由战国时期道家学派整理而成,记录了春秋晚期思想家老子的学说。是中国古代先秦诸子分家前的一部著作,为其时诸子所共仰,是道家哲学思想的重要来源。《道德经》分上下两篇,原文上篇《德经》、下篇《道经》,不分章,后改为《道经》在前,《德经》在后,并分为81章。是中国历史上首部完整的哲学著作。《德经》在前是谓先修自身心意,后《道经》是谓以身心精进,在体悟道之所传。

通行本《道德经》分为《道经》和《德经》两部分,“道”与“德”是整个《道德经》中最基本的概念,在《道德经》五千言中,“道”出现了七十多次,“德”出现近四十次。对《道德经》的理解有把道当做宇宙的本原来解释的,还有把道解释为客观规律的,亦有把道解释为规则的,还有作为道路解释的等等。然而,把道理解为万事万物的本原一说,已得到广大学者的普遍认可。道作为万事万物的总根据和总根源,万物只有“得”于道才能真正地“德”成万物。万事万物从道中得且內赋于自身者,是以生存之根据对待之,这就是万事万物的内在本性,即所谓“德”。德乃道之德,在道生出万物之后并没有脱离之,而是以德的形势内在与万物之中。更确切的说,道是万物产生的根源,德乃道在万物中的显现,是万物之本性。

所以,道乃德的内在实质,德是道的外在显现;道是无形的,德是具体的;道是看不见的,德是可以看见的;道为本体,德为具体;道包含德,德来源于道,它们是辩证统一的,更是无法分开的。老子说:“孔德之容,惟道是从。”孔者,大也。孔德,即大德,它以道为自身行为的唯一归依,也就是说,德乃道的精神的化身和具象。这无不说明了万物的本原就是道,万物生存的根据就是德,德作为万事万物的本性亦是内在与万物中的道,即德乃道的德。

在《道德经》中老子常常用“一”来指称道,正是由于道是绝对独立,而不可分的,故万事万物只有得到这个混然一体的“一”时,才能获得自身的本性,也就是获得德。正如老子所说,天正是由于得到了道而获取清明,地由于得到了道而获取安宁,神由于得到了道而获取灵妙,河谷由于得到了道而获取充盈,万物由于得到了道而得到生长,侯王由于得到了道而获取天下太平。这里所列的清、宁、灵、盈、生、天下贞皆指这些事物的本性。所以道乃德的内在实质,德是道德外在显现,这句赋有辩证思维的道、德关系是可以得到肯定的。

然而,道与德的这种关系不是固定不变的,万物一旦脱离了从道那里获得的德,就会失去其存在的根据而不再是此事物了,所以,要使这种关系持有稳定的态势,万物就得守住道这个“一”,守住自身的本性,这即是所谓的“抱一”、“守德”。这样的话,不仅保持住了自身存在的本原,亦保持住了自身内在的本性。

总之,“道”与“德”相生相成、密不可分,又相互区别,它们共同贯穿于《道德经》的各个层面和始终。

二、“道”和“徳”的不同之处

1、“道”和“德”二者的定义不同。

道,是中华民族为认识自然为己所用的一个名词,意思是万事万物的运行轨道或轨迹,也可以说是事物变化运动的场所。

德,汉字,古同“徳”。本意是七曜(日月金木水火土星)的运行。后来引申为顺应自然,社会,和人类客观规律去做事。

2、“道”和“德”二者起源不同。

“道”的概念是老子首先提出来的,在新道家的哲学基础方面,早在抗战时期,金岳霖就在《论道》等书中,将原始道家所创发的概念。

“德”最早来源于清段玉裁《说文解字注》:德,??也。??当作登。辵部曰。迁,登也。“德”的字形由“心”、“彳”、“直”三个部件组成,“心”则表示与情态、心境有关;“彳”表示与行走、行为有关;“直”,“值”之本字,相遇相当之义。

3、“道”和“德”二者象征事物不同。

根据史册记载,“道”是推动宇宙运行最根本的规律,象征“天”的意识,它不受时空的限制。意识分为意和识,意就是思考,即基于概念达成目的的过程,识就是感受,就是诠释概念的过程。

“德”字的本义是“道德”或“品行”,如《荀子·非十二子》:“不知则问,不能则学,虽能必让,然后为德。”同时“道德”又可以引申为“恩德”,如《史记·秦始皇本纪》:“刻石颂秦德。”意思是:用刻石树碑的方式来歌颂秦之恩德。

4、“道”和“德”意义的变化

如今“道”字与“德”字也不再是两个独立分开的字,“道德”一词中,一方面结合了“道”“德”的部分释义,另一方面又被赋予了新的含义:道德,是由思想行为所表现的,有一定标准的,社会、风俗,习惯。

1、“道德”的定义:道德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与规范。

2、“道德”的标准:道德是指以善恶为标准,通过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传统习惯来评价人的行为,调整人与人之间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相互关系的行动规范的总和。

3、“道德”的作用:道德作用的发挥有待于道德功能的全面实施。道德具有调节、认识、教育、导向等功能。与政治、法律、艺术等意识形式有密切的关系。

四、为了更好地理解《道德经》,不仅要把握好“道”和“徳”的关系,还至把握好“道和“法”、“德”和“法”的关系

(一)道”与“德”之内涵界定

1、“道”

老子在《道德经》开篇阐明:“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无,名天地之始;有,名万物之母。故常无,欲以观其妙;常有,欲以观其徼。此两者同出而异名,同谓之玄。玄之又玄,众妙之门。”这是老子对于“道”这个概念的总括性的描述:道,非当时社会一般的道,即人伦、常理之道,也非当时时人所能命名之道。“道”在老子那里已经超越了世俗社会生活,更加接近于自然法则之道,因为天地万物的始基与母源在于“道”,由道开始,“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由此,老子用“玄之又玄”来描述道的特殊性与深奥性,而其实这个“道”虽然“视之而弗见”、“听之而弗闻”、“捪之而弗得”,但老子所言之道并不远人,这里只是老子用“玄”来强调他所言之道与当时社会所言之道的差异性,并且阐述他所言之道的超然性与根基性。

所以老子在后面的论述中又坦言,“吾言,甚易知也,甚易行也,而人莫之能知也,而莫之能行也。”老子感慨道:“知我者希,则我贵矣。是以圣人被褐而怀玉。”

老子所言之“道”即“有物混成,先天地生。萧呵,潦呵,独立而不垓,可以为天地母。吾未知其名,字之曰道。强为之名曰大。”这句话意思是,在天地生成之前,宇宙中就有混沌的物体存在,它幽静无声,广阔无边,无依无靠又长存不改,它就是化育万物的慈母。“我”——老子不知道它的名字,就勉强称它为“道”,命名为“大”。

由此得知,老子所言之道首先具有物质性,是天地万物生成的原始动力源,并且它的存在独立而不可丈量,具有无限性。对于“道”这种力量,老子自己是无法给予它确切的描述的,所以他认为,道只是权宜之称。

道的特性:老子说,“道冲,而用之,有弗盈也。”道体似虚而实,所以体内蕴含用之不竭的物质和能量,但不会因自满而溢出。老子认为,道体柔而不刚,内部单纯,外部朴素无华,且清澈透明,长存于天地之间。所以道无处不在,不管是个人,还是人类社会,包括天地万物都应该效法道而运行,而道法自然,返璞归真。这里的“自然”字面解为自己如此,但是道与自然规律是同一的,也即“国中四大”皆应效法自然无为而无不为的特性,从而保持自身“天长地久”。

老子所处当时西周社会,诸侯各国穷兵黩武,战乱频仍,社会之礼仪伦理已无法恢复,所以老子看透人类社会之所以会纷争不已,都是由于圣人、礼仪、法令、欲望、智慧等有为措施所引起的,正是因为社会看中名利、实力、好胜等荣誉,所以天下才会出现资源有限性的占有之争。老子因此提出回归自然,顺应无为而治、清净绝智的自然世界的规律,从而才能守弱胜强,达到小国寡民的平静生活,“民至老死而不相往来。”

2、“德”

“德”是“道”在伦常领域的发展与表现,因此由道进入德是由自然秩序同向社会秩序的一道屏障,即转而论述人的行为规范。德与法都是规范社会与人的行为的约束力量,但在老子那里两者有不同的地位。老子认为,上德的本质与道之德的本质同于一,因此上德源自于“道”。老子所言之德也不同于常人所言之德。第三十八章载:“上德不德,是以有德;下德不失德,是以无德。上德无为而无不为,下德为之而有以为;上仁为之而无以为;上义为之而有以为;上礼为之而莫之应,则攘臂而扔之。故失道而后失德,失德而后失仁,失仁而后失义,失义而后失礼。”

老子认为,上德主张无所事事,一切顺应自然,带有明显的“无为”特征,可理解为因循自然的行为规范。这种因循自然的德重生命,轻名利,持守清静,戒除贪欲,息心止行,悟道四达,自然无为,同时以百姓之心为心,将自身与自然融为一体,最后归于道。下德由上仁、上义及上礼组成,需要人实际去实行与推广,带有明显的“有为”特征,注重人为的行为规范。从这里可以看出,在老子眼里,孔子推行的仁义理智信只是人为教化的结果,没有达致真正无为超脱的上德境界,所以贬之为下德。上德的无为境界与法本身需要国家制定、国家干预以及公之于世的特性相违背,所以法律不过是下德的范畴而已。但是下德之中,法律与仁、义、礼又有所不同,老子并没有把法纳入到下德的探讨范围之内,似乎可以得出,老子认为,仁义礼是高于法律的,而法律不过是一种治国之器物。

老子之德与孔子之德有区别,同时也不同于“礼”,但是世俗之法与礼法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从某种程度来讲,春秋战国时期,礼法之间是合为一体的。孔子之德在老子看来是属于“下德”范畴,是属于人为规范的领域,而老子认为,上德表现为无为,即不去考虑德与不德的问题,反而是最大的德。

(二)道法自然”的本体论意义

1、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河上公注:“人当法地安静柔和也,种之得五谷,掘之得甘泉,劳而不怨也,有功而不制也。天湛泊不动,施而不求报,生长万物,无所收取。道清静不言,阴行精气,万物自成也。道性自然,无所法也。”王弼注:“法,法则也。人不违地,乃得全安;法地也。地不违天,乃得全载;法天也。天不违道,乃得全覆也;法道也。道不违自然,乃得其性;法自然者,在方而法方,在圆而法圆,于自然无所违也。自然者,无称之言,穷极之辞也。用智不及无知,而形魄不及精象,精象不及无形,有仪不及无仪,故转相法也。道顺自然,无故资焉;地法于天,人故象焉,所以为主,其一之者,主也。”可见,“法”此处并非法令制度,而作动词“效法”之意。《道德经》第25节中,老子第一次提到“法”字,据帛书记载,即“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通俗理解为,道是创造天地万物的原始之母,因此人要效法地,地效法天,天效法道,道效法自然。“道法自然”并不是把道与自然对立起来,道是终极的、绝对的,没有“外”,所以“道”就是“自然”。“自然”这一概念在老子的学说中一般有三方面构成,即一是不干预,自由发展,二是不勉强,三是出于天然,不假人工造作者。

由此可以看见,老子所言之道,即因循自然之规律达致“无为而无不为”之境。此处,“法”一词在句中作为动词,即效法、因循、遵守之意,而无法则、法律之意。

当然,法“道”也有超越世俗法律之上的自然法则之意,即遵循社会常理、常识、常情,而这些既是“道”的引申义,从而也可作为世俗法律之根基与合理性之评判。

老子认为,“国中有四大”即“道大、天大、地大、君王大”。天、地、王三者都要依循道来成就,他们之间的关系就在于道是根基、母体之所在。而王作为国家的统治者要治理国家,也应遵循老子所言之道,而此道运用到政治治理之中,也即法律、伦理、政策、规则等都应顺应道的发展规律。

2、王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由于古书一般没有标点与分段,所以后人在加注的时候,囿于不同的学识,从而对此句话产生不同的意义理解。这种划分是由唐代李约在《道德真经新注》断句而成,他将“人”改为“王”而衔接上句国中四大之君王大。

李约注:“道大,天大,地大,王亦大”,是谓“域中四大”。王者“法地”“法天”“法道”之三自然而理天下也。天下得之而安,故谓之“德”。凡言人属者耳,其义云“法地地”如地之无私载。“法天天”,如天之无私覆。“法道道”,如道之无私生成而已。如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这例也。后之字者谬妄相传,皆云“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则域中有五大非四大矣。岂王者只得“法地”,而不得“法天”,“法道”乎?天地无心,而亦可转相法乎?又况“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之道为天地之父,自然之子,支离决裂,义理疏远矣。高明也在《帛书老子校注》中认为,李说虽辨,而历代学者多弃之不用或谓“乃小儿牙牙学语”单词重叠,非老子之。虽说不词,但确为古之一说,况且如今尚有信从者。按“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所言非王者只得“法地”而不得“法天”“法道”,而谓人,地,天皆法于道也。若此句法如四十二章“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此虽谓“三生万物”不言而喻,生万物者当为“道”绝不会理解为生万物者“三”耳。

古棣在《老子校诂》中解释此四句说:“法地地”,是说以地之所以为地者,为法,地之所以为地,即地无私载;“法天天”,是说以天之所以为天者,为法,天之所以为天,即天无私覆;“法道道”,是说以道之所以为道者,为法。

道之所以为道者的特质,即“道法自然”。“自然”便是自己如此,即自因、自成、自本、自根,“道法自然”,即道以自己如此,自成、自因为法,而不横加干预,亦即“无为”。这里“法”字有法则之意,君王要以大地的无私载、谦卑无争为法,以天之无私藏为法,以道之自然为法,从而道与自然归一。

此处之法乃道之法,对道的遵循可以使得天、地、人三界秩序井然,得以理治。高定彝认为,此句表达了古人的系统论的观点,宇宙万物是一个整体,人、天、地、自然等构成了一个有层次、结构、整体的系统,相互联系,相互制约。

当然由王到地、天,最后到道、自然,叶海烟认为,这一层层递进之中也有超越之意在其中,也即“法”可以扩充为“归向”、“超越”的意蕴,而不止于“依循”、“效仿”。

(三)道法自然”的法哲学意义

1、“道”与“法”的关系

一是老子之道是一种特殊之物,看不见,听不见,摸不着,人们无法确定其名,以“道”相称。这种特殊之物有具体与抽象之分,道不仅指“道路”、“路程”、“途经”等,还指代“方法”、“技艺”、“事理”、“规则”、“常理”、“思想体系”等。而特殊之物主要是从具体之道层面而言。如第二十五节,“吾未知其名,字之曰道。强为之名曰大。”

二是精神性范畴之道,主要指老子将道对自然界的作用抽象化,演化为“无为而治”的治国之道。

三是规则或常理层面之道。如第九节,“功遂身退,天之道也”。

四是方法层面之道。如第五十九节,“是谓深根固柢,长生久视之道也。”

上述四层关于“道”义的阐述中,第三层规则或常理层面之道与法律之法是相通的。法是对常理常识常情的一种规范化,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这种刚性规则得以实施。而作为规则或常理之道更多的是一种自然法层面的东西,或者道之规则为自然规律,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否则将受到自然规律的惩罚。常理之道是社会生活之道,主要体现在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之中,是一种普遍认同的社会规律或习俗习惯,受到伦常关系的制约。

从这两个层面来说,道之规则与常理是法形成的环境与基础,法不过是以正式的形式规范化了的自然规律与常理,因此法与道是两个不同层次的问题,法来源于道,且反过来要顺应道的运动。

2、“道法自然”思想异于西方自然法

《老子》中体现的就是中国自然法思想,可以看做是中国道家法律学说的肇始。在中国古代,老子第一个提出“道法自然”的自然法思想观点。老子的“道法自然”与西方自然法思想在本质上不一样。西方自然法思想发源于古希腊古罗马的自由主义和理性主义传统,正义、善、民主等理念是其基础,并且作为评价实在法或人定法的应然性依据。而老子的“道法自然”思想立足于万物的本原,即“道”,试图通过认知“道”来达到对自然世界和人类社会的终极把握,从而依“道”而生。这种“道”不是自由、理性、民主或正义等理念和评价标准,而是一种“不可名”之特殊物,一种“天长地久”的规律性东西,兼具物质和精神层面,存于天地之间自我循环。

总而言之,老子认为,统治者治理国家贵在“无为”、“无事”等圣人之治,而圣人之治的手段并不是通过制定刑法等国家制度来对老百姓加以规制,圣人以合乎自然、不行强制来推行其统治。而法律制度是治国者统治人民的工具,是统治者为了保障自身的利益与维持社会秩序建构的国家机器,老子认为这些法律制度以及国家机器的存在都是统治者的有为措施,而这些有为措施又体现了统治者雄心、私欲、智慧等产生争战、贫富、盗贼等祸害的缘由的因素,往往滋扰人民按自然之道来生活,所以老子极力反对这些措施与法令制度。因此,从老子“道法自然”思想中可以得出结论,法需要顺应“道”与“德”的运动,效法自然之律,在辩证的反向转化之中发挥其治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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