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机动车管理条例(陕西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各位老铁们好,相信很多人对非机动车管理条例都不是特别的了解,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享下关于非机动车管理条例以及陕西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的问题知识,还望可以帮助大家,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下面一起来看看吧!本文目录

各位老铁们好,相信很多人对非机动车管理条例都不是特别的了解,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享下关于非机动车管理条例以及陕西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的问题知识,还望可以帮助大家,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 电动车管理条例
  2. 非机动车道管理条例
  3. 杭州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4. 山东省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5. 陕西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电动车管理条例

加大对电动车的速度限制,每小时限定速度不超过25千米,驾驶电动车再也不能随意超出限定速度,不然就是违反规定。电动车需要脚踏板和防火、防水。没有脚踏板是不允许上牌的。

购买电动车时,注意购买新国标。不符合要求的,不予许可。购买后,车辆必须获得电动车牌照。如果他们没有牌照,他们就不能在路上开车。一旦被发现,他们将受到严厉的惩罚

非机动车道管理条例

1、骑自行车、电动车、三轮车必须遵守哪些交通规定?

(1)自行车、电动车、三轮车应到车辆管理机关注册、办证和砸钢印。

(2)自行车、电动车、三轮车的车闸、车铃,必须保持有效;自行车、电动车、三轮车不准安装机械动力装置。

(3)须遵守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的各种规定。

(4)车辆、行人须各行其道,自行车、电动车、三轮车要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当需要借机动车道或人行道通行时,应当让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辆或人行道内行走的行人优先通行。在没有划分中心线和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机动车在中间行驶,自行车、电动车、三轮车则要靠右边行驶,但不能紧靠右边的行人。

(5)醉酒的人不准驾驶自行车、电动车、三轮车。

(6)未满12岁的儿童,不准在道路上骑自行车、电动车、三轮车和推、拉人力车。

(7)转弯前须减速慢行,向后瞭望,伸手示意,不准突然猛拐。

(8)超越前车时,不准妨碍被超车辆的行驶。

(9)通过陡坡、横穿四条以上机动车道或途中车闸失效时,须下车推行。下车前须伸手上下摆动示意,不准妨碍后面车辆行驶。

(10)不准双手离把、攀扶其他车辆或手中持物。

(11)不准牵引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

(12)不准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曲折竞驶。

(13)大中城市市区不准骑自行车带人。

(14)驾驶三轮车不准并行。

(15)自行车、电动车、三轮车行经人行横道,遇有交通信号允许行人通过时,必须停车或减速让行;通过没有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时,必须注意避让往来行人。

(16)自行车、电动车、三轮车行经渡口时,必须服从渡口管理人员指挥,按指定地点依次待渡。

(17)自行车、电动车、三轮车行经漫水路或漫水桥时,必须停车查明水情,确认安全后,再低速通过。

(18)自行车、电动车、三轮车行经铁路道口时,必须遵守有关规定。

杭州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60号

《杭州市非机动车、行人和乘车人交通管理处罚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二〇〇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市长仇保兴

二〇〇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第一条为加强对非机动车、行人和乘车人的交通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与畅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本市市区范围内非机动车、行人和乘车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按照本规定予以处罚;本规定未列举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条杭州市公安局是管理市区道路交通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实施道路交通管理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罚款处罚实行罚缴分离制度。

第五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发现的或他人举报的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应当依法及时查处,不得无故拖延或拒不处理。

第六条交通警察执行公务时必须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道路交通管理执行监督制度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第七条非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驾驶无牌证、无钢印或伪造、涂改牌证、钢印的非机动车的;

(二)非机动车擅自安装燃油、电动或其它驱动装置的;

(三)非残疾人驾驶有动力装置的残疾人专用车的;

(四)醉酒驾驶的。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拆除擅自安装的驱动装置后放行。

第八条拼装、改装残疾人专用车、擅自增加附加装置,或驾驶拼装、改装、擅自增加附加装置的残疾人专用车的,强行拆除附加装置,恢复原状后放行车辆,并处100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非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以下罚款:

(一)残疾人专用车或助动自行车的发动机排量或时速超过规定标准的;

(二)助动自行车、有动力装置的残疾人专用车鸣号的;

(三)转借、挪用、涂改、伪造或冒领驾驶操作证的;

(四)驾驶外地牌照的燃油助动自行车、三轮车、有动力装置的残疾人专用车进入市区的;

(五)在机动车道行驶或者违反交通信号、交通标志、标线行驶的;

(六)通过路口遇停止信号时不停车等候,推行或绕行的;

(七)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禁止通行的时间和道路上行驶的;

(八)违反装载规定的;

(九)饮酒后驾驶助动自行车、有动力装置的残疾人专用车的。

有本条第(八)项行为的,责令违章者就地下客、卸货。

第十条非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以下罚款:

(一)驾驶非机动车逆行的;

(二)骑自行车、助动自行车带人的(骑自行车装有安全座椅带10周岁以下儿童1人的除外);

(三)不按规定停放车辆的;

(四)超速行驶的;

(五)不携带驾驶操作证驾驶残疾人专用车、助动自行车的;

(六)驾驶未经车辆管理部门换发牌证的非机动车的;

(七)无故在车行道上滞留的;

(八)在道路上学骑非机动车辆的;

(九)超越前车时,故意妨碍被超车辆行驶的;

(十)双手离把,攀扶其他车辆或者手中持物的;

(十一)牵引其他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的;

(十二)自行车、三轮车通过陡坡、横穿四条以上机动车道或者车闸失效时,未下车推行的。

第十一条未满12周岁的儿童在道路上驾驶非机动车或儿童玩具车的,暂扣车辆,由监护人领取。

第十二条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规定行走的;

(二)应走人行过街天桥或地下通道不走而横穿马路的;

(三)在车行道、人行天桥、过街地下通道及桥梁、隧道等处或者交通安全设施上坐卧或兜售物品的;

(四)翻越、钻跨、坐倚交通隔离设施的;

(五)在车行道上逗留、拦车、强行拉客或带路的。

第十三条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元以下罚款:

(一)往车外抛洒物品的;

(二)不在站台或指定地点等候车辆的;

(三)乘坐二轮摩托车侧坐或反向坐的;

(四)妨碍驾驶员安全操作的;

(五)在车辆行驶中开启车门的;

(六)乘坐自行车或助动自行车的(10周岁以下儿童乘坐自行车除外);

(七)在车行道上拦车的(抢救伤员等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四条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至(四)项、第八条、第九条第(三)项行为的,可以暂扣车辆,待违章行为消除后放行。

第十五条当事人违反交通管理规定受罚款处罚,对当场应缴罚款而当场未缴罚款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暂扣车辆;暂扣非机动车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即发还车辆。

第十六条未成年人或残疾人违反本规定的,可以酌情从轻、减轻处罚。

第十七条当事人不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二〇〇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山东省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非机动车管理规定

依法制定规定可以保障各项工作运作有序化、规范化,以下是关于非机动车管理规定,希望对您有帮助!

非机动车管理规定一

为了保证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和生活秩序,防止和杜绝公司内摩托车、电瓶车、自行车等非机动车辆的失窃现象,保持公司内的整齐规范,创建安全文明厂区,特制订本规定。

一、非机动车包括自行车、电动车、助力车及摩托车。

二、生产基地员工的非机动车一律停放到职工宿舍的停车棚内。

三、员工应确保其车辆证照齐全,车况应保持良好。应经常检查车刹、车锁等,做到灵敏有效,如有损坏应及时修复。

四、非机动车辆的停放必须严格遵守公司安全管理规定,应按规定停放在职工宿舍停车棚内,车辆停放一律按次序分类停放,严禁乱停乱放,占道停放。

五、员工应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在停放车辆时,应锁好车辆,确认其配套的安全防盗措施已到位后方可离开。职工食宿管理员应加强日常巡视,提高警剔,若发现车辆未锁者,应作好登记,每次给予5元的`扣款,5次以上给予10元的扣款。

六、为确保职工车辆安全,上班期间车棚实行封闭式管理,原则上只准进不准出。若因特殊情况须骑车离厂的,必须持本车间主任签章的请假条和工作证到停车棚取本人车辆。车辆管理员如实登记时间、姓名、车间、车辆类型、车牌号等后方可放行。

七、严厉打击盗窃非机动车的犯罪活动,严禁私下非法进行非机动车交易和收受无证无照非机动车。

八、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与之相抵触的按本规定为准。

陕西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加强三轮车、架子车、畜力车等非机动车辆(以下简称非机动车辆)营业运输管理,保证旅客、货主和营运者的正当权益,维护运输秩序,提高服务质量,促进运输事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非机动车辆营业性运输的企业、个人(包括联组),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营业性运输是指为社会提供劳务,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包括运费与货价并计,运费与工程款并计,以销代算,以运代销等)的道路运输。

第四条凡在本市从事营业性运输的非机动车辆由交通主管部门实行统一行业管理。具体的管理工作,由各县、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五条从事非机动车辆营业性运输的企业必须是独立核算单位,具有独立的经营管理能力,有固定的车辆停放场地,有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

个体经营户必须具有必要的作业工具和业务技能。

第六条企业、个人在本市从事营业性运输,必须履行以下手续,方可营运。

(一)企业持本单位介绍信,个人持本市户籍证明(三轮车除持上述证明外,还须持公安部门发给的三轮车行驶牌照),到当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

(二)经营者持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三)经营者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向所在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证》。

(四)经营者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在当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领取《营运牌、证》及服务标志。

第七条凡以非机动车辆从事营业性运输的企业和个体户,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和本省、市有关规定。

(二)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限额载客、载货,载客应符合载客车型要求。

(三)车辆停放及行驶线路必须遵守公安、市容、交通等有关部门的规定。

(四)使用国家规定的统一票据及交通部门统一制作的《营运牌、证》。

(五)随车携带《营运证》,佩戴专用服务标志。

(六)按照物价、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运价标准收费。

(七)认真遵守操作规程,礼貌待客,文明运输,保证客、货安全。

(八)保持车体完好无损,车容整洁,严格按照有关管理部门的规定制搭栅帐。

第八条鼓励运输经营者公平竞争,乘客和货主可以自由选择承运单位或业户。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强拉抢运、欺行霸市、敲诈勒索、欺骗货主。

第九条各县、区市容、公安管理部门应配合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非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就近定点编组,建立健全安全运输、质量管理等规章制度,定期开展职业道德和安全教育。

第十条从事临时营业性运输(三个月以内)的,由县、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发给临时营运证。超过三个月的,按本规定第六条办理开业手续。

第十一条经营者必须照章纳税。临时参加营业性运输的,按临时税率缴纳。

第十二条经营者应按营业额的1%向车籍所在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缴纳运输管理费。其它任何部门及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提取运输管理费。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由有关行政处罚机关给予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运牌、证》等处罚。

第十四条交通运输等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模范遵守有关法律和本办法,认真履行职责,不得以权谋私,索贿受贿,滥用职权。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OK,关于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和陕西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的内容到此结束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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