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资金管理(财政代管资金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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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2. 一建项目资金管理的目的
  3. 工程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
  4. 国家科技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5. 财政代管资金管理规定

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由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中标单位直接向项目主管部门(2019年机构改革后均为农业农村部门)拨付资金。按照省级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规定,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应按照施工合同约定,根据项目进度分三至四期拨付。其中一期拨款可以作为预付款,不超过中标价的30%;末期拨款一般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占中标价的20%。

一建项目资金管理的目的

项目的资金管理目的是保证收入、节约支出、集中管理、防范风险和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项目资金管理的原则是: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归口协调、流程管控;资金集中、预算控制;以收定支、集中调剂。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资金收支行为均应纳入项目资金管理。

工程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

一、专项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项使用。二、资金的拨付本着专款专用的原那么,严格执行工程资金批准的使用方案和工程批复资料,不准擅自调项、扩项、缩项,更不准拆借、挪用、挤占和随意扣压;资金拨付动向,按不一样专项资金的要求执行,不准任意改变;特殊状况,务必请示。三、严格专项资金初审、审核、审核制度,不准缺项和越程序办理手续,各类专项资金审批程序,以该专项资金审批表所列资料和文件要求为准。

四、专项资金报账拨付要附真实、有效、合法的凭证。五、加强审计监视,实行单项工程决算审计,整体工程验收审计,年度资金收支审计。六、对专项资金要定期或不定期进展督查,确保工程资金专款专用,要全程参与工程验收和采购工程接交。

国家科技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等文件,以及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以下简称重点研发计划)由若干目标明确、边界清晰的重点专项组成,重点专项采取从基础前沿、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到应用示范全链条一体化的组织实施方式。重点专项下设项目,项目可根据自身特点和需要下设课题。重点专项实行概预算管理,重点专项项目实行预算管理。

第三条重点研发计划资金实行多元化投入,资金来源分为中央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其他来源资金包括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方式包括前补助和后补助,具体支持方式在编制重点专项实施方案和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时予以明确。

第四条本办法主要规范中央财政安排的采用前补助方式支持的重点研发计划资金,后补助方式支持的资金按照中央财政科技计划后补助的有关规定执行。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和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相关资金提供方的具体使用管理要求,统筹安排和使用。

在采用前补助方式支持的重点研发计划项目中,实施“揭榜挂帅”、“赛马”等新型组织机制的项目,可根据项目特点,采取包干制等资金管理方式。

第五条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重点研发计划资金聚焦重点专项研发任务,重点支持市场机制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共科技活动。注重加强统筹规划,避免资金安排分散重复。

(二)明晰权责,放管结合。政府部门不再直接管理具体项目,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称专业机构)开展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充分赋予项目牵头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参与单位(以下称承担单位)科研项目资金管理使用自主权,承担单位应当落实法人责任,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三)遵循规律,注重绩效。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科研活动规律,体现重点专项和项目组织实施特点。按照国家财经法规制度要求,强化事中和事后监管,完善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坚持绩效导向,加强分类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重点研发计划资金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财政部、科技部负责研究制定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制度,组织重点专项概算编制和评估。财政部按照资金管理制度,核定批复重点专项概预算。财政部、科技部、审计署、相关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和分工,组织开展对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的监督和绩效评价。专业机构是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重点专项项目预算申报、评审、下达和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组织开展对项目资金的监督。承担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

第二章重点专项概预算管理

第七条重点专项概算是指对专项实施周期内,专项任务实施所需总费用的事前估算,是重点专项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重点专项概算包括总概算和年度概算。

第八条专业机构根据重点专项的目标和任务,依据专项实施方案和相关要求编报重点专项概算,报财政部、科技部。

第九条重点专项概算应当同时编制收入概算和支出概算,确保收支平衡。

重点专项收入概算包括中央财政资金概算和其他来源资金概算。

重点专项支出概算包括支出总概算和年度支出概算。专业机构应当在充分论证、科学合理分解重点专项任务基础上,根据任务相关性、配置适当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按照任务级次和不同研发阶段编列支出概算。

第十条财政部、科技部委托相关机构对重点专项概算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结合财力可能,财政部核定并批复重点专项中央财政资金总概算和年度概算。

第十一条中央财政资金总概算一般不予调整。重点专项任务目标发生重大变化等导致中央财政资金总概算确需调整的,专业机构在履行相关任务调整审批程序后,提出调整申请,经科技部审核后,按程序报财政部审批。总概算不变,重点专项年度间重大任务调整等导致年度概算需要调整的,由专业机构提出申请,经科技部审核后,按程序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二条专业机构根据核定的概算,结合项目任务部署、组织实施进度和预算执行等情况,提出年度重点专项预算安排建议,按部门预算申报程序报财政部。无部门预算申报渠道的专业机构,通过科技部报送。重点专项各年安排的预算总和不得超过总概算。加强预算安排与任务实施进度衔接,在总概算和概算周期不变的前提下,重点专项任务部署完成后,年度预算安排可延后不超过2年。

第十三条财政部结合科技部意见,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向专业机构下达重点专项中央财政资金预算(不含具体项目预算),并抄送科技部。

第十四条重点专项中央财政资金预算一般不予调剂,因概算变化等确需调剂的,由专业机构提出申请,按程序报财政部批准。

第十五条在重点专项实施周期内,由于年度任务调整等导致专业机构当年未下达给项目牵头单位的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由于重点专项因故终止等原因,专业机构尚未下达的资金,按规定上缴中央财政。

第三章项目资金开支范围

第十六条重点专项项目资金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第十七条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二)业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三)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项目聘用人员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开支。

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其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间接费用是指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财政代管资金管理规定

(一)实行财政代管资金管理是编制完整部门预算的迫切需要。实行财政代管资金管理后,财政部门可以全面掌控预算单位的各项收入,从根本上解决了预算单位瞒报漏报收入问题,从而为编制综合、完整的部门预算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实行财政代管资金管理是全面建立现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必然要求。实行财政代管资金管理,不仅可以全面建立财政单一账户体系,实现财政部门对本级政府及所属预算单位资金的全面管理,而且可以充分发挥现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科学、规范、高效、透明的优势,切实加强预算单位预算执行管理,不断提升财政预算管理水平。

(三)实行财政代管资金管理是加强财政监督管理的重要举措。实行财政代管资金管理,将使预算单位所有资金运行置于财政监控之下,进一步增强财政对预算单位的监督管理,为其他财政财务管理改革提供重要支撑。如预算单位取消实有资金账户后必然将非税收入直接上缴财政专户确保“收支两条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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